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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有什么区别吗?
作者:zy    发布于:2020-01-03 分享按钮


  目前,随着《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业界人士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改名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而爆发了一场争论,那么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到底有哪些区别呢?接下来重庆物业公司就来跟大家讲讲这其中的不同之处。


  一、法律性质不同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是派生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准物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叫成员权),是购买了不动产的业主们的法定权利,是业主们对一定区域内的共有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的自治权,它因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动产的灭失、买卖、赠送而消失;而物业管理服务产生于服务提供者(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合意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因合同的到期而消失,是一种典型的债权。


  二、权利主体不同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和由其组成的业主大会,即使选聘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处于被管理、被监督的地位;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则成了义务主体,业主承担的是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三、参与主体不同 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主体有建设开设商、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业主、房屋认购人、租户、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如果有聘请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专业服务企业,则两者也属于参与主体之列。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员工,如有单项业务外包,专业服务企业及其员工也属此列。


  四、涵义不同 根据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一词更恰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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