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业管理:注意了!“高空抛物”拟入刑,法治严惩不贷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修正案草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范围,以维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
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指出了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定罪量刑做出了相应规定。
强调要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与此同时,还规定了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其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款的规定处罚。”
就立法方向来看,这一刑法修正案内容,是用刑事方法强化此前刚通过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高空抛物的罪与罚,法律界存在着长期争论,单独入罪化的呼声很高,这一立法举动有望为这一法律争辩画上句号。
如果立足法律界现有的争论,再来看对高空抛物的单独入刑修改建议,就能明白立法机构的立场:不只是想结束这场高空抛物的专业争辩,更希望从法律上明确“终结”这个问题,一揽子解决《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不断出新规但实质上高空抛物这一社会问题却被不断拖延的局面。
对于*新的入刑化内容,有论者认为会拉低对高空抛物的量刑上限,过去是比照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但现在可能只是罚款。现实看,入罪化并没有从轻惩处高空抛物恶劣类型的意思,更为关键的是,它涵盖了轻、中、重各种损害程度的高空抛物,十分有利于普遍性地解决这个社会问题。
根据2019年*高院司法解释,实际损害情节严重的,才够得上刑事处理,可对损害不严重的只能追究民事责任。而谁都知道,如果对高空抛物没有一刀切的刑事责任,缺乏直接的刑法参照,很难震慑责任人,因为高空抛物的违法成本太低,低到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入罪化有利于断绝高空抛物的“前景”。
高空抛物入刑,还可以严肃地激活规定含糊、或有规定但执行力差的现有规定,真正激发业主(租户)、物业服务企业、派出所等各方的责任意识。有太多的高空抛物只因为没造成人命损害,就被轻轻放过。物业和执法机构,过去对于损害不那么严重的高空抛物者的轻纵态度,如今因为可以入刑定罪的后果,都要改变一下了。
总之,立法机关计划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是破解这一社会“老大难”问题的积极举动。可以从根本上消除高空抛物的法律症结;利于增强民众法治意识,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倒逼相关立法改革,加快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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